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许超:
本院受理王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25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许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四借款本金10万元及2016年6月7日至2019年5月7日的利息7万元,2019年5月7日后的利息按本金10万元,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四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