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小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运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25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小刚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运生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崔小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