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曹灿炯:
本院受理原告康梅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康梅花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自2019年5月9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日24
日上午10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