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国兴:
本院受理原告王杰诉你与张光杰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杰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法院确认案涉车辆豫KP7778的黑色越野车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车的执行(车价6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 10月10日下午15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