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靳军耀: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光合电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许昌光合电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混凝土货款30950元。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