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刚诉你与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25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永刚借款本金419098.7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18日起以419098.71元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黄光明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赵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赵永刚负担800元,被告郑高峰、黄光明负担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