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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8-01 15:36:5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  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闯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25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闯峰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50元。本息共计10550元。(并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利息总额以245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张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张闯峰负担20元,被告黄亮负担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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