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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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宋启友诉被告赵雪林与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宋启友的诉讼请求是:一、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轮候查封的豫AV1789货运卡车(价值7万元)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分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