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浩杰、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占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占良人民币10000元。被告李浩杰负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李浩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