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口市经纬发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25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口市经纬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货款83870.79元及利息(以83870.7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自2014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原告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负担380元,周口市经纬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