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明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信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25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姚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永信工程款人民币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明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