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亮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英浩诉你与胡安良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停止襄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5民初71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对位于襄城县紫云大道中段路西御捷电动汽车店内的御捷马牌电动汽车(车架号为LB7DBBCB1JC108524)、新能牌电动汽车(车架号为XNA704K8LEVJN06032)、梦想260牌电动汽车(车架号为LSCD22B48JA080690)的查封执行(共价值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3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