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亮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安伟诉你与姚英浩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5民初71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姚英浩的复议申请(标的价值2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3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