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和强:
本院受理王纳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纳纳的诉讼请求是: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李继凡、女儿李雅婷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25日上午9点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