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高照民:
本院受理原告盛结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1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71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1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