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关杨豪: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关杨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洋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被告关杨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