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5-05 17:18:2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贾臣柱:
本院受理原告崔银锁诉方华义与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崔银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崔银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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