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冯保柱:
本院受理原告陈井灵诉你与被告王振峰、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井灵工程款16719元。二、驳回原告陈井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原告陈井灵负担4100元,被告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井灵接到判决书后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
特此公告
河南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