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郎旭垒: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喜朵诉你与李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郎旭垒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90万元(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二、被告李红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4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