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4-09 08:41:5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告

马丙寅:

本院受理原告马中平诉你与李红鹤、郭付军、姜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马中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1025民初2319号2、改判被上诉人马丙寅、李红鹤共同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35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3、改判被上诉人郭付军、姜广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