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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4-02 16:30:1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黄 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闯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400元,2019年3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月利息2%。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7日下午三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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