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高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永刚诉你与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郑高峰偿还借款5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黄光明承担该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28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