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4-15 16:23:3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柳文彬:
本院受理司素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柳文彬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司素霞借款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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