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玉兵:
本院受理原告邓浩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邓浩鑫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000元。二、诉讼费及原告在维权中的正当支出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7日下午15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