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晓诉你与吕小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志晓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决被告张强、吕小鸽偿还原告刘志晓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660元(2014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9日),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9年1月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