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3-18 16:00:2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浩杰、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利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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