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范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会诉你与查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范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小会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查二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520元,以上共计3820元,由被告范小红、查二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