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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2-15 16:34:1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肖保停:

本院受理原告范永旗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肖保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永旗8万元。二、驳回原告范永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肖保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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