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鲜丽: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恒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鲜丽自2018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欧阳恒抚养费400元,直至欧阳恒年满十八周岁止。支付办法:2018年8月-12月的抚养费共计2000元,被告李鲜丽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自2019年1月起,原告欧阳恒每年的抚养费用4800元被告李鲜丽分两次支付完毕。上半年的抚养费2400元于当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下半年的抚养费2400元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欧阳恒负担25元,由被告李鲜丽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