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贾臣柱:
本院受理原告崔银锁诉你与方华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崔银锁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对位于襄城县城关八七路东段质量技术监督局院内家属楼东单元一楼西户的房产执行(价值30万)。二、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21日下午15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