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现峰:
本案受理原告刘文杰与被告王现峰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文杰13000元及利息(计算办法:以1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王现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