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1-02 16:20:0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波:
本院受理原告赵腾冲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腾冲损失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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