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文松:
本案受理原告王克光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文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克光合同款3万元及利息(计算办法: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文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