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董文正:
本院受理原告宋国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董文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国平劳务款14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利息本金147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自2017年10月2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董文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河南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