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吕永奇、张向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吕永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张向阳负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债务最高余额为67500元)。案件受理费93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