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马丙寅: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东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丙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东方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马丙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间界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