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站朋:
本院受理原告魏遂诉你与徐奇峰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襄城县十里铺镇高庄村房产九间(下五上四,东邻姚英奎,西邻王宗磊,南邻襄郏路,北邻养鸡场,价值50万元)归原告所有,并请求停止对襄城县十里铺镇高庄村房产九间的执行。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23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