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范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会诉你与查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郭小会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所借原告的借款150000元整。二、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自2015年8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至二被告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