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熊善甫:
本院受理原告李来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熊善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来坡借款2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1、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二、驳回原告李来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来坡负担825元,被告熊善甫负担3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