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赵要停:
本院受理原告苗海军诉你与苏长青、王勤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苗海军的诉讼请求是:一、不得执行许房权证字第10016291号房产。二、确认“许房权证字第10016291号”房产属原告所有(价值伍拾万元整)。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