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宋贞贞:
本院受理原告宋义巴诉你赡养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5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判决结果如下:一、自2018年4月起,被告宋贞贞、宋圆圆、宋鑫涛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原告宋义巴赡养费600元。支付方式:被告宋贞贞、宋圆圆、宋鑫涛于2018年12月15日前分别支付原告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赡养费共计5400元。自2019年1月起,被告宋贞贞、宋圆圆、宋鑫涛应于当月15日前分别支付原告宋义巴当月赡养费600元。二、自2018年11月27日起原告宋义巴看病所支出医疗费用凭票据结算后由三被告宋贞贞、宋圆圆、宋鑫涛分别承担三分之一。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宋贞贞、宋圆圆、宋鑫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