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文松:
本院受理原告王克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克光的诉讼请求是:一、要求不高王文松退换原告所支付的合同款3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