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现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文杰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被告王现峰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