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崔锋:
本案受理原告马飞诉你与刘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飞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刘建设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马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飞负担125元,被告崔锋负担10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