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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8-09 16:42:5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铁成:

本案受理原告薛攀登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铁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薛攀登5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铁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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