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自安: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国欣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20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00年5月12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