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马丙寅:
本院受理原告马中平诉你与李红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马中平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22日上午8: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