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大应:
本院受理李晓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晓风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按月息2%,本金15万元,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利息共计7.2万元,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月息2%,本金15万元,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驳回原告李晓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