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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9-24 16:46:1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杜 泽:

本院受理的原告段高阳诉你与赵国利、杨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赵国利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杜泽、杨蒙辉负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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