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马丙寅:
本院受理原告许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丙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秀英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60453.33元。二、驳回原告许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18元,减半收取3359元,由原告许秀英负担59元,被告马丙寅负担3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